打官司的时候“标的”不要太高是怎么回事?

1、不是“标的”不要太高,而是“标的额不要太高: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和“标的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的对象,而标的数额才是标的额。

2、“打官司的时候标的不要标得太高,律师不会提醒你这一点的,请问“标的”是怎么一回事?”:我认为这句话应这样理解:

(1)法院的诉讼费、律师费在不按件收取、而是按标的额收取时:当然是你的诉讼请求中索要的标的额越高,诉讼费和律师费就会越高: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律师有可能像你同事说的,“不会提醒你”;但也不全如此,一个看重自己的品质、看重职业道德的律师也可能会提醒,毕竟,让当事人无端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对律师的事业和声誉不会有好影响。

(2)但是:诉讼标的额要多少,是原告自己决定的事情,律师不好过多插手,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金,要多少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要2、3千,也可以几十万,律师可能会提醒一般情况下以往的判决中能支持的是多少钱,但如果当事人认为不要几十万无法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坚持要更多的,律师无权阻拦。

(3)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不可以“标”的太多、但也不能标的太少,应根据情况决索要多少。

如果超过法院可能支持的数额索要:超出部分在不被法院判决支持时,超出部分的士诉讼费和律师费都要当事人自己承担了;但如果要的过少、低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和律师费是省下了,但你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完全弥补,这应是更大的损失。

比如:某人起诉索要200万元,但最后法院经审理只支持了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的诉讼费是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由原告承担,但其他的190万的诉讼费、律师费却都要由原告自己承担:这笔费用,可能不比他要回来的10万元少:这样就是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4)建议:确定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绝对不能低于自己估量的实际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判决可能的情况。

3、“一般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快3年,一般在南宁这样的城市 标的多少合适”:看你的合同中房价是多少、拖延办证的违约金约定多少来确定,如果没有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房价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律师收费一般是按比例收好还是直接定价好?”:看不同情况自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