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请问他有罪吗?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就发生过许多男领导利用职权,要挟年轻的女性,从而达到了他的那种欲望。当时,大部分女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依了领导。但,她们虽然不再追求,并不代表她的家属们能够忍让。于是,有不少女人的家属事后,把男人告了,男人遭到应有的惩罚。

不能简单的用“女性没有反抗”作为依据就认定或者诱导人们误认为是女性“同意”或“默认”、“默许”,仍然不能排除该男子构成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性质。“利用职务之便”本身就存在“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不对等地位优势,都不能排除“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要件,虽然表面上“女性没有反抗”,也并不代表“女性同意”,当然仍应属于欺辱犯罪。

有一个特殊情况要说的是,如果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跟女性发生关系,且女性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包括职务上的升迁。这种情况下,一旦东窗事发,那就会涉及到女性性贿赂。这时候,男方和女方之间的事,就变成了行贿和受贿之间的关系了。这同样是一种犯罪,只不过,男女双方都违法犯罪了,不再仅仅是男方犯强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x贿赂”是当下一种较为多见的犯罪形式。人民法院对于“x贿赂”视同于“受贿罪“和“贿赂罪“等同处罚。我一直认为,勇敢是人类所有品质中最珍贵的品质,但是能做到的人太少了,很多女孩被害后,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是一边卖惨,一边放任歹徒逍遥法外,这个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