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检察制度

美国刑事审判原则

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源于英国而又有所发展、有所突破,其刑事审判原则在传统英国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创新。美国刑事审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美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受搜查、逮捕、审讯和其他刑事惩罚。1868年生效的第14条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各州皆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和特赦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经过联邦最高法院100多年的司法实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已经成为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根本原则。依照该原则的基本精神,由无数判例所构成的程序规则成为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与准绳。该原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而且是一项实体原则,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仅必须在程序上遵守该原则,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同样必须遵守该原则。法律的内容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院可以以此宣布该法律无效,从而推翻原判决。

2、对抗制原则

对抗制是普通法国家在诉讼中采取的一种常见方式。美国刑事审判中的对抗制原则,是指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被认为是对立对等的两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保护。原告一方,通常是州政府作为全州公民和受害人的代表,要尽量促请法院重刑处罚;被告一方则要竭力为自己开脱罪责,避免处罚。两方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必须受到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双方都有权调查事实、采访证人、请教有关专家,自行决定在审判过程中出示哪些证据、传讯哪些证人,以及如何解释有关法律使之对自己的案件有利。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保持中立,在查看了两方出示的所有证据,并且听取所有证人的证词后,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因此,在对抗制下,“事实”往往并不能决定审判的结果,只有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真正决定审判的结果。也就是说所谓的事实只有被允许作为证据引入到审判程序中,才能成为事实,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赞成对抗制的人士认为,对抗制最可能产生正确的判决。其理由是对抗制给予原被告以同等的地位,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将会尽最大的努力把所有有关的证据都找出来,当所有这些证据都展示在法官或者陪审团面前时,必然是关于案件真相的最完整的证据链。它既包括全部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也包括全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此时,法官和陪审团就可以依据这些全部证据作出他们可能作出的最公正的判决。而且由于这种审判制度避免了法官因既要采集证据又要进行裁判而造成身兼两职的窘迫局面,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法官在听审完毕前产生先入为主的情况。

对对抗制持批评观点的人则认为,对抗制的最大缺陷就是增加诉讼成本和降低审判效率。

3、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和司法专断的有力武器,同样是美国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无论任何人虽然已遭拘禁、逮捕,或者起诉,只要未经法院审判并被定罪,他在法律上的身份依然是无罪的。从某种程度上讲,对抗制是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之上。因为实行无罪推定,所以需要采用对抗制,以保证原被告双方权利地位的平等。同时,只有采用对抗制,才能使无罪推定的原则贯彻到底,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总之,它们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这对被告十分有利。因为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使被告定罪,取得诉讼的胜利。如果将举证的责任加在被告身上,那么被告就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或者举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他就有可能败诉。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这样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原告就必须花很大的精力来出示所收集到的全部有用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犯罪的成立。而被告却可以等在一边,谨慎应讼。而且,我们知道,依照美国法律,法院对于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甚至于达到苛刻的程度。这就是刑事审判中原告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

4、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原则

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原则是美国刑事审判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一桩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被告“可能”是案犯,显然是不够的;检察官能够证明被告“很可能”是案犯,也是不够的,即使此时甚至证据是清楚和令人信服的。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到超越至合理怀疑的程度,对被告的指控方能成立,法庭才能够对被告施加刑罚。换言之,一位常人在听完了检察官的指控和围绕这些指控所提出的全部证据,并把被告的反驳证据考虑在内,如果他觉得自己对被告就是罪犯这一点仍然存在“合理的怀疑”,那就不能够对被告定罪。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实践中,往往由陪审团自己掌握。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证明至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是对应用证据进行证明的一种极高标准和要求。由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一重要原则,目的是要使刑事审判慎之又慎,尽量避免冤案,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