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超的相关事件
2003年4月3日下午3时许,周一超来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五楼干根华的办公室,经询问干根华并查看化验单后,得知自己是因患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后,周即到厕所内将事先放在公文包中的水果刀拿出,持刀返回干根华办公室,趁干不备,从背后用刀猛刺干右侧颈部。干根华起身用椅子抵抗,并在搏斗中退出办公室。周一超又朝办公室内的张文伟胸、颈等处猛刺数刀,致其倒地并继续加害张文伟。干根华在听到张文伟的呼叫声后,再次返回办公室,用椅子砸向周一超。在搏斗中,干根华倒地,周一超又用刀刺干根华的腹背等部位。之后,干根华跑出办公室,周一超随即追出,看见走廊上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周一超先将刀架于颈部欲自杀,后将刀丢弃,任由保安将其移交随即赶到的公安人员。张文伟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干根华经抢救后脱险。经法医鉴定,干根华的伤已构成重伤。
判决
2003年6月23日,此案一审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周一超后悔万分并愿意倾其所有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他的母亲也提出卖掉家中惟一的一套房子来救儿子。辩护律师认为,周一超对这次公务员考试一直寄予厚望,这次行凶是由于落选导致的不理智行为,据此,还提出对周一超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面对周一超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很多感到惋惜的人在为他呼吁。在外人眼中,周一超是个学习成绩优良、为人和善本分的乖学生。据周一超的妈妈说,周一超的父亲在他12岁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周一超表现一直很好,是同学及老师心目中的优秀学生,还是班干部,多次受到奖励。据同学和老师反映,周一超学习成绩优良,性格比较内向温和,人缘很好,做事情非常勤快而且细致,在校期间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的班主任、辅导员,还有60位农学系的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一次生的机会。121位嘉兴市民写信给法院请求给他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40位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写信给法院也表达了同样的心声。还有208位周一超所生活的浙江省嘉兴市建设街道瓶山社区的居民联名写信给法院,恳求给周一超一线生机。
为周一超辩护的律师宓雪军对联名信的效果及周一超应免于一死还是很有信心的。宓雪军对记者说,联名信中反映了周一超平时表现良好,这是有利的证据。在他与周一超及与他以前一块生活的人的接触过程中,感觉周一超是一个比较优秀的大学生,如曾在学校当过班干部,拿过奖学金等。宓雪军还特别强调一件事,就在周一超在看守所时,还向其母亲表达了对受害人一家的悔过,希望母亲将自家的房子转让,用以给受害人家里赔偿,以抚平受害人家庭的痛苦。这说明周的悔罪态度良好,周的母亲及同学联名写信给法院也是基于这些事实。
而据宓雪军介绍,受害人家属对于400多人的联名信没有发表什么看法,他们还是希望周受到法律的严惩。宓雪军说:“周本人是学农的,如果得以保存生命,在监狱里改造也可通过他的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自己赎罪,希望法庭能给他这样一个机会。”因此,在法庭上他就表示了“枪下留人”的愿望。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一超案件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而绝望,进而怀疑公务员录用过程的公正性,怨恨招考工作人员干某并起意杀人报复。在持刀加害干某过程中,又无端加害张某,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悔罪表现、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能成立,但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据此,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周一超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被告人周一超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因体检不合格而怀疑招考工作的公正性,并持刀闯入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杀死一人、杀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虽能供述罪行,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周一超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周一超的上诉,维持2003年9月4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对周一超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