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
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这个问题,国内外法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国外有学者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他们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因此,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即经济法也就发展起来。
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上述几种观点表述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不同时间。我认为判断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确定的法律调整模式,是由当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原始社会或是国家产生以后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是不可能有独立的民法、经济法,因为当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模式是诸法合一、综合一体的状态。而且经济法的产生不是指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也不是指社会有了一定经济法律规范,而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立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