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公布权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在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实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根据《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以及《立法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