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与老师、同学产生矛盾、误会,自杀了。三方应承担什么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威回答:
1、学生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2、学生如系未成年人,学校负一定监管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从你介绍情况,学生如系成年人,学校并无不妥,无法追究。
3、同学无责任。
综述,矛盾、误会不足以直接导致自杀的后果,既无因果关系,学生自杀行为自己负责。
看完补充,回答:
1、校方无责任。已要求其出证明,否则继续休学。
2、同学无责任。其已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并无同学再次嘲弄。
3、责任自负。其自杀是由其患有精神疾病所导致的,并无外力施压。
看完第三次补充:
更加验证校方、同学无责任。
1、校方让开证明的做法并无不妥,反而可以说是十分妥当。因为,只有开医学证明,才能证明学生的精神状态是健康的。反之,不健康是不能继续入学的,如果家长明知学生精神不健康还依然我行我素的让学生上学,家长是应该承担责任的,肯定和校方无关。
2、第一件事,同学课堂哄堂大笑并无不妥。当时,学生们只是笑这个学生的课堂表现。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这个学生的举止挺幽默的并无精神疾病的反映,所以笑是被逗笑的,并没有嘲笑的意思。
3、第二件事,疑神疑鬼是精神疾病的显著特征,这个学生本身精神就不在状态,那么他又如何证明是别人在议论他,就算在议论他,那也是很正常的事,也并不违法。
4、第三件事,校方做的可谓仁至义尽,发现学生精神不好,还给配备了心理医师,于法于情于理,校方做的很不错。
5、第四件事和第二件事同样观点。
综上,此时,你说的越细,其他人和校方越没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我回答的比较生硬,但是,我是就事论事,我的目的是为你解难答疑,不想长篇大论忽悠你,如有刺痛你的地方,还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