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第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第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同承包。***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