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的案例分析题~商事组织法~公司法~~
回答:仿佛回到了期末考试。。。
本案中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第一,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
第二,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份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第三,一家发起企业用非专利技术入股。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要求“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专利技术至少不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特点。
第四,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将贷款入股。公司还都没有成立呢,怎么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而且这里混淆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公司制度的设立就在于确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的财产权。
第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持创立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应当由发起人召开主持创立大会。
回答完毕,希望能和你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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