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先行区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先行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先行区建设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先行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先行区建设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先行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先行区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对在先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以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先行区建设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行区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以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为生态坐标,构建黄河生态经济带和北部绿色发展区、中部封育保护区、南部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对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对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实行差别化管控。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强化节水、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种植、休耕轮作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资源、能源、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根据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求,严格产业准入,健全退出机制。第十六条 自治区对黄河岸线实施特殊管控,严格控制黄河岸线开发建设。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工业园区和化工项目。黄河干支流岸线具体管控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第十七条 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农业、工业和城乡生活污染防治,维护生态功能稳定,提升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