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的问题,关于舞蹈作品。
这种观点欠妥。著作权以独创性为前提,只有具备独创性才称之为作品,这一定义在著作权法和实施细则里面有。一项创作经过表演,并不能证明其已经产生了著作权。若经表演的创造都认为具有著作权的话,那比如一个人创作了一个不具有独创性的动作,找个人表演下就能使其具有独创性,显然是有问题的。著作权是表演者权的前提,表演者权的基础是著作权。
你的反推在逻辑上存在问题,你所列出的教材中的话是真命题,若一个命题为真,只能推出它的逆反命题为真,而不能推出其逆命题为真,这是逻辑学上的知识。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