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近代意义上,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意义上,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
刑罚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等人提出的原则,当时是作为罪刑擅断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其本质含义,是指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习惯和命令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刑法中不准规定不定期刑;以及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等。刑罚法定原则在现代仍为一些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用,如法国、德国等。但在某些内容上已有所改变,如量刑幅度扩大等。
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种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条件,以及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刑罚法定原则,我国的刑罚法定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
按照这一原则,既要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刑罚,又要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和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补充、修改适用刑罚。同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严格控制的法律类推制度作为补充。刑罚法定原则作为西方社会法治发展的产物。
刑罚法定原则涵意:
刑罚法定原则,或称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涵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以拉丁文概括的“nullius crimen sine lege,nulla poe-na sine lege”。
刑罚法定原则从18世纪末发展至今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和确立,并成为驭统刑事立法的最高观念,刑法学的最高原理。
追溯刑罚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发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非常久远。这些促成刑罚法定原则最终诞生并不断发展的基本思想即构成刑罚法定原则的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