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工商、财税、价格、融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第十条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机构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