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的朋友大家好!请知道的学长给我举个民法中关于意思通知的例子,好吗?通俗一点哦。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词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

例如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再比如,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法律对意思通知的法律后果给予直接规定,如催告的效力在于相对人在催告后的一个月之内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条);拒绝要约的观念通知可以使得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