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或者被上位法所涵盖,以及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予以废止:

(一)《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三)《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四)《河北省奶业条例》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七)《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