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pal模式的金融法律环境

由于PayPal业务的创新性,它的出现对相关法律政策提出了很多挑战和思考。PayPal美国的用户协议中一再强调自己不是经营着银行业务,这对于PayPal顺利扩展自己的业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否则可以想象得到PayPal作为一家非银行机构经营着及其类似银行资金转移的业务就会陷于各种各样的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PayPal在用户协议以及在相关的诉讼案件中一直声称自己是代理人(AGENT),和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当然在为用户提供网络支付的同时,由于资金的大量聚集,造成了PayPal具备了一定的资金储存,从而客观上使PayPal具备了一些银行的特征,实现了银行的一些业务功能特点,例如转帐、提取和支付。要进一步了解PayPal的法律地位,还应从PayPal在美国法律的大环境以及近年来PayPal所遇到的诉讼中得到一些启发:

美国相关的法律环境

在美国规范PayPal的业务主要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美国国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注2)和美联储颁布的用于执行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资金转移, 这个法案特别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进行了规定,提供了消费者保护,在目前的一些讨论和研究中,往往认为PayPal应该受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规则的规范,例如对未经消费者授权的交易承担一定的损失。除了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其主要针对银行之间,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另外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在其的一封意见书中对这样评价PayPal, “在PayPal的服务中,其没有有形性地处理或者拥有那些资金”。 PayPal则充分利用了以上的表述,来辨明自己的业务有别于传统银行,从而规避了很多对于金融和银行业务政策法规上的约束。

PayPal为了在美国的各个州顺利展开业务,努力获取货币转帐业务的执照,力争说服各个州自身不是银行,不从事银行业务,不受银行和金融法律的规制。期间,其收到了纽约、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和加利福尼亚州的质询,并最终获得了经营货币转帐的执照(Money Transmitter License),然而所有这些执照都只是在各个州的层面,还没有一个联邦统一的执照,这对于一个利用互联网来推行支付业务的公司则显得微不足道。

当然,PayPal 也面临相当数量的网络欺诈,特别是通过信用卡的交易,如果持卡人对交易产生争议和纠纷,PayPal将对未经授权的支付投诉履行退款,但同时因为通过信用卡交易占据了PayPal 整个网络支付业务的50%以上,所以PayPal不得不采取比较严厉的措施打击欺诈行为。当它认为某个帐户有欺诈嫌疑时,PayPal开始采用较为争议的措施来限制用户的帐户,这样难免导致了一些有良好记录的帐户被错误的限制,从而引发了用户对PayPal的不满升级为一系列对PayPal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