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对象效力方面
有以下3个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法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自然人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2、属地主义。
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狱为准,凡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一律受本国法律制约。而本国人在国家领域外,则不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主义。
即以本国利益为准,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外国,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扩展资料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个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百度百科——刑法的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