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举例说明
首先,法律的适用必然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及在此二者基础上的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限制。离开历史的谈法律,看不到法律的发展,是朴素的唯心主义做法。人类历史上的民族都从蛮荒蒙味中走出,在法律的开创早期都有类似倾向,甚至长时间将后来称之为法律的“规定”以神的谕旨神话传说的方式出现,企图以万世不变之法自居。当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比如著名的汉莫拉比法典,雅典早期的行商法则,甚至圣经中以上帝之口说出的各种规矩,都在历史长河中慢慢融入了后来称之为法律的人类基本行为准则。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法律,不具体查了,我们所知的商鞅变法,为服众徙柱立信,是为法。秦始皇统一六国车同轨字同文,统一度量衡,是为法。等等。都希望制定万世不变之法一定乾坤,是我们古人朴素的法律观的表现。现在则不同了。现在我们制定法律往往一开始就会标明“第几版”,这是肯定了法律是为时代服务的,将随具体情况的改变而随之改变,不可能万世一系。
再说中国古代法律的确定性。个人认为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是我们国家很早就形成了高度集权的中央统治,所以历史上政随人出,政随人亡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也是如此。加剧了我们古代法律的不确定性。简单地说,我们现在一直提倡法治不要人治,就是因为人治造成的法律法规随意性太大,何况古人?第二是因为中国的文字,特别是文言文,本就是一种模糊语言,这也势必对我国古代法律的确定性造成极大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