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七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3、存疑不起诉。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流程如下: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5、报请批准。根据相关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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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