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立法,已从规模立法进入精细立法阶段,相关立法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包括技术经验。及时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要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所有的立法主体,使我国立法统一在一致的标准体系中,使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是这个阶段立法的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以来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内部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加以整合,使之成为一部有着较高位阶、对我国所有立法主体均能发挥规范效力的“立法标准法”,以指导当前各级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制定“立法标准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将“立法标准法”作为《立法法》的下位法,集中规定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同时,“立法标准法”应当从技术规范角度设定立法责任,以此来弥补《立法法》无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采取“可统一规范原则”“小体量原则”和“不设下位法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