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三要素
商业秘密的法律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3、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
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有关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3、《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