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食品安全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信息***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建设基础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知识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加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第十一条 登记证和备案卡应当记载经营者姓名、性别、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地址、有效期、编号、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内容。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备案卡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