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常用名: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简称:中医促会。
英文译名: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Medicine
英文缩写:CRA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与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由民政部批准登记,服务于医药行业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接受主办单位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研究和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发展,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第五条本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中医药界的学术交流,总结知名老中医的经验,研究发展祖国的传统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类医疗与保健事业作贡献。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方面的专著和刊物,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中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
(三)向海内外组织开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协助开展相关健康产品的推广工作,接受委托、组织举办医药、健康类的展览展示活动。
(四)举办全国性中医药专题讲座及培训,提高各级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从业水平;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接受委托承担中医药综合性项目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医药企业、研究单位提供行业综合资讯
与专业技术服务。
(六)发挥本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帮助支持从事中医药产业的单位(个人),协同振兴、弘扬我国的中医药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统称会员)
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长期从事中医药工作者;
(二)获得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三)相关学科人员,在继承祖国传统医药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者;
(四)热心中医药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从事有关中医药医疗、保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十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须本会会员或基层(分支)组织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特邀(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单位自愿报名或推荐,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会长同意聘请;
(四)由本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如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优先录入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法规,注重医德,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罢免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通过大会重要提案和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有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9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