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如下: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作为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枯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f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生产场所和劳动环境,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
扩展资料:
该法于1970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
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该法建立了3个永久性的机构:
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卫生等项工作。
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