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

1、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2、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

3、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4、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5、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的含义: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1、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2、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合同签订地

(4)原告住所地

(5)标的物所在地

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5、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

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自行协商解决;

(2)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

6、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7、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

8、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9、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法律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