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法规国内外有什么关系

植物检疫法规国内借鉴了国外已通过的植物检疫法。

沿革19世纪70年代,欧洲一些地区发生了葡萄根瘤蚜危害,美洲发生马铃薯甲虫危害,为了防止其蔓延,德国于1873年公布了《禁止葡萄苗进口的法令》,1875年德国和法国又相继发布了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的法令。

1912年美国在1899年《加利福尼亚州园艺检疫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综合性的《联邦植物检疫法》。其后,许多国家也陆续公布了植物检疫法或检疫条例,,如中国先后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和国、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等国签订了植物检疫协定。

1954年政务院批准对外贸易部公布执行的《输出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和《输出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和检疫对象名单》。1957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公布执行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80年代初,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

扩展资料: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公布,通称“内检条例”。主要内容有:

1、“对内检疫对象”是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检疫对象有关的寄生植物和植物产品列为应施检疫的植物。

2、发生检疫对象的地区划区封锁,防止传出,并采取措施及时除治。检疫对象发生已较普遍的地区,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严防传入。

3、省与省之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调出省须按照调入省的检疫要求执行检疫。

4、种子、苗木繁育基地须实施产地检疫,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要经隔离试种没有发现危险性病虫害后,才能推广使用、分散种植。

百度百科——植物检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