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参与治安案件程序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有时候也会接受委托参与一些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律师在治安案件程序中,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立场,能有何作为?这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思考的问题。笔者现在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在本文中尝试做一个总结,以期抱砖引玉。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程序,代理人的范畴当然包括律师。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并不禁止律师介入程序,但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基本不允许律师查阅或者复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治安案件处理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在实践中,律师参与治安案件程序,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二、参与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
一、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
如前所述,治安案件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基本上不会允许律师查阅或者复制,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基本仅源于委托人的介绍,这在客观上给律师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基于立法规定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律师务实的做法是向当事人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通过分析和鉴别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就涉嫌行为的定性、应该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参考。笔者在这里也提示当事人,应该坦率告知律师案件的事实及事实之全部,唯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律师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除了依法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之外,律师还应该注意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旦发现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应该及时提出,以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参与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更进一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也称为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治安调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无疑是担任代理人的最佳人选之一。律师在参与治安调解时,应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案件各种因素确定调解的目标,在调解活动中紧紧绕调解目标,通过娴熟运用专业技能,尽量争取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