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信律师事务所真的假的

假的。

我们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了查询,根据在相关的网站上查询的结果,我们查询不到该律师事务所的任何登记信息,于是,我们通过相关的工商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但是查询的结果是一样的结果,这就意味着深圳市不存在这家名为“深圳市顺信律师事务所”。

可是,综合当事人收到的这些律师函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当事人手机短信或邮箱收到的律师函下方有着明确的公章,我就是基于这个公章的原因,我们才查询了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可惜是没有查询到的。

关键是,这家“身份不明”的律师事务所我们都很明白是一些所谓的催收人员冒充的,可是,在中国,私刻公章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我们说了这么多,但是阐述的客观原因是,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是如何获取的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当事人所遭遇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方手上不仅仅有债务人的债务信息,甚至于连债务人亲属好友、通话记录、通讯录等重要隐私内容也有,这一点他们如果提供不了合法的信息来源的话,那么,他们就涉及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定义,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在这家所谓的“深圳市顺信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合法的信息来源的话,他们就涉及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