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明的法律规定

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法官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是以当事人主义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释明权中的“释明”与大陆法系证据理论和立法上的“释明”的含义不同,证据理论上的“释明”是与“证明”相对而言的。释明作为心证的一种时,它是指诉讼中法官根据有限的证据,可以大致推断出案件的事实为真,或是仅形成“薄弱”心证的一种诉讼证明的结果。释明的确信程度相对弱于“证明”。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释明权的裁断领域一般认定诉讼程序上的下列特定事项,只需达到释明:

1.申请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用某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

3.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事实;

4.申请证据保全的事实;

5.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事实;

6.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

7.申请搜查被执行人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