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一是污染环境类;二是破坏资源类;三是食品药品安全类;四是英烈权益保护类;五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权力,矫正错误的公***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