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一般由改制企业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改制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外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改制基本原则。主要有: 1.遵照×经贸企改〔20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改制工作,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 法人财产权 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全部接收现有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制工作稳步进行。 5.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实现产权多元化,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制企业,使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