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实证主义法学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社会法学派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二、权利与权力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