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蛋糕店用熊出没形象被告上法庭,这种情况属于侵权么?

许昌蛋糕店用熊出没形象被告上法庭,其行为是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所以这种情况属于侵权。

一、许昌蛋糕店用熊出没形象被告上法庭

《熊出没》是一部广受小朋友喜欢的动画片,很多商家为了增加销量,会紧跟小朋友的喜好销售相似的卡通人物产品,可商家却不知这种行为存在侵权风险,许昌一家蛋糕店就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许昌这家蛋糕店推出了一款带有《熊出没》人物的生日蛋糕,上面装饰着8个塑料玩偶,其中有5个玩偶是相关动画片的人物。

《熊出没》官方公司认为蛋糕店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0元。被告对此不服进行了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这种情况属于侵权么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所以这种情况属于侵权。我国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对知识产权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侵权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蛋糕店销售《熊出没》中的卡通人物,没有得到官方许可,私自在蛋糕上添加他人作品人物,并以此牟利,这种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存在?举证难、赔偿低?的情况,本案中取证过程全程由公证员记录,证据十分完整。蛋糕店销售的蛋糕装饰物的卡通人物,跟《熊出没》中人物的服饰、体态、造型等方面都十分相似,涉嫌模仿和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所以原告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综上所述

许昌蛋糕店用熊出没形象被告上法庭,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