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pua犯法吗

PUA,“ Pick-up artist”的全称,最初是指“ Pick-up artist”。 它最初是指经过系统学习,实践,不断更新和改进以及自我完善的男人的行为。让 异性的人们着迷和相关的行为。

现在男女朋友间,夫妻间的PUA是指 “控制”

一方控制一方的人格、性格、脾气。包括你内心世界。

他通过打击你的自信让你觉得自己很差,差到只有他这么爱你,差到你这么差,他还这么爱你,让你觉得他是最爱你的,让你觉得,我这么丑他都这么爱我。只有他是真爱了。不断打击你的自信。长期的控制会让你变得越来越糟糕。你不得不依附着他。他一边享受对你的虐待,一边享受你对他的崇拜。来满足他的私欲。他纯粹是大男子主义加内心深处的自卑,接受不了女方比自己强,从而打压女方。

PUA这种违背社会正常人道德感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仅对对方实施精神控制,还从中获利给对方造成了严重损失,我们直觉上会觉得刑法应该制裁这种行为,民法应该给予受害人救济,可是各自依据什么法律呢?

我认为刑法上比较难找到适用依据制裁行为人,在此先不做讨论。

在民法上,根据我非常有限的知识,我的思考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先大致找到《民法典》985条“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是“得利欠缺法律根据”。在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迁移是受损人基于给付原因将利益给予得利人,给付原因包括履行法定义务或因法律行为所生的义务。PUA案件常见的情形应该是受损人将财产赠与得利人,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依据使赠与行为无效或者使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使赠与行为无效。使赠与行为无效的依据可以引用《民法典》157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实施PUA的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与善良风俗的,所以可以认为其取得的赠与是无效的。(不知道这里是否应该区分“赠与行为不道德”和“受赠人因为不道德的行为取得赠与”?)

2.使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663条中赠与人可得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之一,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的PUA行为侵害了赠与人的精神健康和人格尊严,所以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人的财产。

一旦将赠与行为无效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行为人的得利就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里法律适用障碍主要是举证困难的问题。但是如果法官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已经有一定的内心确信,对于受害人的举证要求或许不用太苛刻,可以用说理将案件解释归纳到法条之下。而且不当得利制度跟将客观损失分配给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填平损失”的功能不同,它不是课加得利人更多责任,只是将本不该得到的利益尽其本分返还,没有课加得利人更多的责任,所以逻辑上对于受损人的举证要求应该相对宽容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