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门时必须带身份证吗?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立案人在侦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同理,“违法嫌疑”也要有证据涉嫌违法,处于立案调查之中。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嫌疑”两字往往作简单主观化解释,认为在任何场合看到形迹可疑人员,就可以扣上“嫌疑”帽子,人为扩大公安执法权限。“有违法犯罪嫌疑”决不是主观臆断的,必须有客观事实存在。否则,公安机关对任何人都可以“有违法犯罪嫌疑”为由,滥用权力查验公民身份证,侵犯公民人权。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虽然是兜底条款,但决不是随意的。首先,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查验。遵循警察行使权力先出示执法证件的法理,警察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时,先要向公民告知具体的法律条款(就像“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决不是一句废话而是至关重要一样),而不是把乱七八糟的查验身份证行为都以此为由,稀里糊涂地往里装。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助于警察加强法治意识,克服恃权任性的惯有作风。

尽管公安机关认为,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那毕竟是事后救济,而且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效果甚微,像“记者拨打了110电话报警,110接线员告知记者如果报警的话,负责出警的还是内陆港派出所”的笑话,特别是行政诉讼,耗费了公民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见得正义公平。防患于未然,让权利抗衡权力,尽量从源头杜绝违法公安机关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的行为,才是对人民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

居民身份证作为一张小小的卡片,承载的是一个公民的宪法身份和权利。随意检查身份证,归根到底是对宪法的粗暴践踏,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藐视,是对人身自由的横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