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

城市公***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公***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城市公***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三条 公***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