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谈实现宪政的时候,讳莫如深?法律爱好者求解答,在线等~~~

首先,要理解“宪政”的概念,即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1]?。这个基本法即宪法。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第二是限制公***权力,一切公***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再者理解“宪政”的来源,它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物,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西方的当然要慎重考虑研究,不可能照搬全收: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人民是国家的领导人、决定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而恰恰“宪政”,有些研究者认为

宪政是私有制度的产物,否定社会主义宪政基础。论据如下: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各政党都无法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才能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向着良性发展。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

这一点是我国绝对不能实现,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我国是***产党领导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面对中国危险的外围局势,我党必须要牢牢把握军队权利,这样才能防止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的侵犯,保证国家安全。

而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是“宪政”国家,因为我国已经有了自己的宪法,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因此我们是实行中国人特有的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