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在发生继承时效力是最强的,办理继承时如果除了法定继承之外还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即遗赠扶养协议会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一般的遗赠;且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之间存在着抵触,则应按照协议而非遗嘱,遗嘱中与协议抵触的会全部或者部分失去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