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披露?

香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需要披露的。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也不存在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过错)责任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关于境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债权人就应当以更为谨慎的态度予以对待。

由于司法裁判机构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是否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若担保人为境外上市公司,建议担保权人,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境外上市公司就担保事宜已通过内部决议机关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香港上市公司担保的介绍:

担保权人应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公告,根据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内部决议机关批准担保后,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其次,如果上市公司无法进行补充公告(或者补充公告存在实质性障碍)。

债权人即应当对先前所签署的包括担保合同(以及合作协议)在内的全套交易文件进行逐条审查,尤其应注意交易文件中有关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已获得内部决议且应当按照披露要求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