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轻伤二级的是

下列属于轻伤二级的是

 下列属于轻伤二级的是,平常生活中,人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和别人发生冲突,导致他人受伤。轻伤二级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只要达到轻伤以上,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下列属于轻伤二级的是什么呢?

下列属于轻伤二级的是1

 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与重伤。人非铜墙铁壁,受伤在所难免,比如擦破了皮、摔断了手,这二者很容易区分出轻伤与重伤,擦破皮属于轻伤,摔断手是重伤。日常生活中,大家习惯将细微的损伤归为轻伤,诸如密蜂蛰咬、棍棒敲击,但法律认定轻伤却与生活中的有所不同,很多大家口中的“轻伤”可能只是轻微伤。

 轻伤分为两级: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更为严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内容规定,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具体来说,常见的轻伤一级类型有: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脊髓挫裂伤、肋骨骨折6处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4枚以上、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双耳外耳道闭锁等等。

 常见的轻伤二级类型有:颅骨骨折、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眼睑缺损、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等等。

 从颅脑、骨髓、面部、耳廓到听器听力、视器视力,我国对轻伤一级或二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到人体各组织器官损坏了几厘米、缺失了百分之几。如此具体详细地鉴定损失程度,有多方面的益处,比如利于医院系统、分类管理,利于病患与家属直观知晓损害程度等等,其中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益处:法律需要。

 健康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一个人如果没有健康保障,那么民事活动、社会活动就会难以参与,其他的公民权利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造成身体伤害,属于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宝贵健康权,该受到应有的惩戒。

 当医院出具的证明鉴定患者为轻伤及以上,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需要承担刑期为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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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什么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根据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法医鉴定为准,一级严重一些,二级轻一些,都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如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行为人则构成犯罪,依据《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伤残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可以做治安处罚。就法医鉴定而言,当然是轻伤一级比轻伤二级重。

 但是,就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

 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轻伤二级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同时,对于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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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轻伤二级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轻伤二级的标准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节录)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二、谁承担司法鉴定的费用?

 根据鉴定费用之证据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法律性质可知,鉴定费用的收取和负担应遵循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一方面,鉴定人对法院负有公法协力义务,具体表现为鉴定人负有向受诉法院陈述鉴定意见的义务与出庭说明鉴定意见的义务,与此相应,鉴定人则有权请求受诉法院给付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这两种费用。

 另一方面,基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法上之费用负担义务,两种费用均应由当事人预交和负担。具体而言,鉴定费用的支付路径是:由当事人预交给法院,待鉴定活动结束后由法院支付给鉴定人。

 在我们国家一旦遭受到他人的侵害之后,身体确实存在着伤害,那么就应当及时的到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司法鉴定,只有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够确定最终的赔偿的费用,只要达到轻伤以上,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