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法律术语分析比较

社会学认为,权力是指产生某种特定事件的能力或潜力;许多心理学家视权力为人们行动和互相作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动机;还有人认为,权力就是一种与理解的预测行为特别有联系的动机。这些定义均没有揭示权力的真正本质。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

总之,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社会存在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成员在非森林空间中的生存,社会运行的动力是我们称之为社会权力,它属于公***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权力出让,是要求社会成员服从的能力。社会成员无疑是社会权力的贡献者、行使者和服从者,社会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所以在讨论社会权力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力及其类型,然后推演出社会权力的类型和获得形式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性质。

人类在非森林环境中生存时必然依赖社会这种生存形式,社会的存在又必须依赖于社会权力,即社会作为人类在非森林环境中的生存形式,在行为上必须有一致性、协调性,这就要求分工了的社会成员为了社会的存在,也只能为了社会的存在有服从于社会权力的义务,因为没有了社会便没有了非森林环境生存的人类,也就没有了社会成员自身,所以维护社会存在也是每一社会成员的天职。而社会自身并不产生权力,其权力只有来自于社会成员对其自身权力的出让。而社会先天并不具备对其自身的发展规划,也不具备对其成员分工有先天的规定性,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演化过程并不像人们盖大楼,造汽车一样,事先有绘制好的蓝图,并可以作模拟试验,一切都是不确定的,都要看社会所具有的智慧了,都要看社会权力的运行了,这就是人类社会的伟大之处,社会权力扮演着上帝之手的角色,在社会成员的权力出让下,形成社会动力,产生社会行为规则,既然社会是大家的社会,唯有社会成员出让其自身权力,才会有社会动力,根据出让权力的不同而形成了两种社会权力。一是社会成员出让天生权力而形成的社会对生命的适度支配权,也称之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典型例子是义务兵役制,为社会安全一定时间内将生命出让给社会支配;二是社会成员出让后天权力而形成的对财富的适度支配权,也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权力的普遍事例是税收,为社会运行提供物质支持。通常状况下,社会中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处于平衡状态,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政治权力优先于经济权力,但在社会已有的发展时期出现过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畸形的状况,如奴隶社会是典型的经济权力远胜于政治权力的实例,而封建社会反过来是典型的政治权力鼎盛的时代。社会的发展是这两种权力相互作用,相互平衡的结果,偏向任何一方都活造成社会的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