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法律部门。
商法也是私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商法与民法之间多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争。对于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商法。虽然里面同样含有国家调整的规范,但仍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任意性大于强制性。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这种观点以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商事活动的范围被民商事活动所覆盖。依通说,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的民事行为,而民商事行为的外延显然大于商事行为,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事实也是如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并非名副其实,不仅包括商事行为,也包括非商事行为,例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