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抵退税五步法

出口免抵退税五步法,具体如下:

1、剔,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需要从外销价格中扣减;

2、抵,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进项-剔)-上期留抵税额;

3、算尺度,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比,抵和尺度比,谁小按谁退。抵-尺度=下期留抵税额;

5、免抵税额,尺度-比=免抵税额。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

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1、免抵退税预申报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申报手续;

2、通过申报,征税机关掌握出口企业出口单证齐全和出口单证不齐全的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来分析出口企业在出口单证齐全和出口单证不齐全的情况下,对免抵税和退税分别有什么影响,从而达到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收收入进度的目的;

3、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根据反馈疑点调整申报数据。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