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否单独诉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事人不可单独诉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的范围,民诉法有明确范围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的管理,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理论上讲,一方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只有是引起责任后果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对违反一般性附随义务的一方,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诉请提起,人民法院也不能予以受理。

三、法院处理当事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纠纷会非常困难。困难一,受理无法律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中,找不出相应或相近的案由。困难二,判决无可适用法条。

四、法院不应以司法代替行政执法。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相关部门只能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不能越俎代庖。

五、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并非投诉无门,而是有法可依。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处以,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负有开票的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罚。也可以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取消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当事人如仍拒不履行,法律法规应允许开票义务人当地税务部门代替义务人开具发票,恢复侵害税收秩序,应缴税收由义务人承担。当然,权利人也可以走民事救济程序,要求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履行时则赔偿权利人相应的损失,具体是权利人获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获得的扣抵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