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 ,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 ,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 ,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 ,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 ,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