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网友提问: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有何区别?哈尔滨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两罪的行为都对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造成了侵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但是,两罪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牙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对其主观方面未作出特别的强调。而后罪在主观方面有一点是刑法条文特别强调的:即,行为人对于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明知其是犯罪的人,如果对此并不明知,而在客观上使犯罪人受到包庇的,不应构成包庇罪。虽然两罪存在上述明显差异,但在下述情形中,如何区分两罪仍然存在易混淆之处。行为人甲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乙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的,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对乙的身份进行确认:第一,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并且乙为包庇犯罪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这种情形其实是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界限问题,前已述及,在此不赘述。第二,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外的人,并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此情形中,乙构成包庇罪应无疑问。但是,乙是在甲的指使下才实施包庇行为的,两人在主观上具备***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同犯罪的行为,甲乙应构成***同犯罪。问题是,对这个***同犯罪应该以哪个罪定罪?是包庇罪还是妨害作证罪?前文在论及行为人采用暴力等手段指使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等作伪证构成***同犯罪应以何罪确定罪名时指出,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触犯的罪名作为***同犯罪的罪名。但是,在这里,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不存在真正身份犯,无法适用上述理论。笔者初步认为,从立法沿革的角度看,妨害作证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犯罪,包庇罪早于妨害作证罪出现在刑法当中。若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作证罪,对指使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以外的人作伪证,意图包庇犯罪人的,对指使人和被指使人应以包庇罪***犯论处。但现行刑法既然已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设罪,就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为宜。也即,在该情形中,对甲仍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对乙则以包庇罪论处。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包庇罪的法定最高刑则为10年有期徒刑。对甲以妨害作证罪论处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但笔者在此已找不到更为妥当的处理办法,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