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方故意拖延工程该怎么为

  找到症结所在,解决它!

  一、承建方故意拖延工程,现实中少见,因为其本身是没有这个动力的,除非:

1、以此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

2、就工程变更中的认可或工程款给付,施加压力;

  二、承建方拖延工程,要承担违约金,要赔偿就此造成的损失。

换个角度,更多的是:发包人故意拖延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应该如何处理吧。

现实中,工程款拖欠现象是越来越多了,究其因,主要是工程款的计算难。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造价意见不一,有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结论,就会产生计算问题,发包人认为不拖欠,承包人认为还拖欠。即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效果也一般,主管部门多同情承包商,要求发包人先预付一部分工程款来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把纠纷解决好。

发包人往往故意不进行结算,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发包人往往先催促承包人先交付工程,发包人一旦接收了实际的工程以后,就会采取各种方法拖延结算,比如说,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向他提交了,发包人不签收,不签收就为了将来万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打官司,以未签收结算书为借口。有的虽然签收了,但主要人员不签收,派一个普通的员工签收,一旦产生纠纷,发包人就要承包人举证证明签收的张XX能代表发包人吗?这种情况很普遍。有的发包人佯装在接收承包人的结算书以后,派人和承包商进行对账,对工程量,但对的过程拉得很漫长,而且在对的过程中,不做阶段性的确认。整个对下来,时间很漫长,也不签字。总之手段各种各样,目的是想拖延。

作为发包人,交付工程后,竣工计算毫无动力,计算得早付款早,而计算得迟,对他越有好处,因为这时他已经接收并占有了承包人的劳动成果(建设工程)。

法律上有没有规定究竟是先交工程还是先支付工程价款?谁先谁后?《合同法》279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预定支付价款并及时签收工程”。从《合同法》279条字面意思去理解,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先支付价款后签收工程,而是用了4个字“按照约定”来安排。作为承包商的律师,如果为了改变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当初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在工程竣工之后让承包商能够得到平等的法律地位,我们就把支付价款安排在接收工程交付工程之前。

对于计算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决》第20条也有同一意思,但前面他加了5个字“当事人约定”,对司法解释准确理解是:如果合同里面有特别约定,法院就尊重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发包人默认承包人报送的单方计算量,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法院就不认可发包人默认了承包人的计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