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出租房屋备案手续

1、申请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验证核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3、办理登记

审查租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以及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4、办理时限

相关证明文件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租房屋办理备案需要的材料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