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诚信原则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史
诚信原则首先确立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法律上的诚信原则最先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契约内容为核心的私法。在罗马法中,有诚实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文字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之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针对罗马法的善意和平衡观念,以及基于契约所具有的自由平等、公平合理和利益交换的特征而逐步产生和得以应用的。
二、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理论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发展所***同认同的观念。起源于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正在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同使用的法律原则。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调整领域和遵循的原则与私法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纳入行政法领域。但是行政法作为公法范畴,许多规定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需要借助私法某些原则来补充。1926年,德国行政法院就判决使用类推理论承认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此外,日本也都积累了很多诚信原则适用于政府管理领域的司法判例。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一)私法中的诚信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确立了涵盖全部民事关系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私法和公法的***同原则。对于诚信原则的内涵,许多学者都有其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对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作出规范性定义存在着很大困难,因此,需要密切联系民法诚信原则的内涵予以研究。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包括: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2.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信守承诺是诚实善意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行为当事人对于自己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意识。缔结契约并实施,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体现了社会成员的互信互利关系。民事法律制度中可以体现诚信原则的信守诺言的要求有:权利失效等。
3.民事主体应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要求在法律交往中,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而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民事法律制度中可以体现诚信原则的公平合理的要求有:情势变更原则等。
(三)诚信原则的行政法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和公法的***同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各种规范要求同样适用于其他法律范围。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行政法领域,在原则的内涵上也包括民法中诚信原则所具有的特征,包括诚实信用、信守诺言以及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等。从这个方面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也可以归纳为这三个方面。但在具体要求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
适用特点。首先,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要建立法律关系必须双方意思一致,所以诚实信用、信守诺言以及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必然会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有所偏重。要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而非针对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