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渣滓”
这个世界处处充斥着彻底的道德败类,只不过有些是隐性的,有些表露了出来 。
最近看到“百香果女孩”奸杀致死案,以及为了报复社会砍杀两岁女孩的案子,顿觉心痛不已。鲜活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人心深处最肮脏的黑暗吞噬了。对此,网络上不少人表示希望立即执行枪决。
气愤过后,不妨冷静下来看待问题。
关注罪犯的犯罪动机是有必要的。这不是为了替罪人开脱,而是要看一看,我们的社会和部分家庭环境是不是出了问题,成为了滋生恶意与罪孽的温床?
“百香果案”中的犯罪者杨某,他的社会背景我并不了解。但从其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不难看出,他发泄那恶毒的歹念时没有受到任何束缚。不说道德,感觉他就连基本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这或许也与其农村的教育背景有关(不是贬低农村)。
就目前透露的案情,十岁的女孩与他无冤无仇,他却完整地进行了捆绑——刺伤——强奸——拿取钱财——将女童浸入水坑——抛尸这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已非简单的一时冲动可以解释。
犯罪者头脑清醒,理智尚存。倘若他实行犯罪之前有人提醒过他,他的行为会招致死刑,而且立即执行。那这个小女孩还会被如此对待吗?
人心的恶生而有之,幼小的孩童也会刻意踩死蚂蚁。法律,尤其是刑法,是约束这种天然恶意的有力工具。可 法律重在以儆效尤,预防犯罪,而不是事后惩罚。 若一个人如杨某,缺乏法律意识,即使审判的重锤架在他头上,他也浑然不觉,仍然继续他可怕的行为。
真正可怕的不是犯罪,是犯了罪还浑然不觉,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心。
以此观之,我国的普法教育还有不少缺漏。尤其是在相对落后,信息闭塞的农村地区。监禁和死刑的约束作用还是很大的,我们要做的,是加大宣传深度和广度,以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剧目、真实案例讲解等)普及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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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然的罪人,当然也有人造的罪人。
多年前“辱母杀人案”的情节还历历在目(防卫过当)。不少犯罪是由于生活和社会的压迫而产生的。
我想起刚进入大学校园时,辅导员跟我们讲述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平日性格孤僻,受人排挤的学生,用砍刀将其室友及目击者残忍杀害,并将尸体藏匿柜中。然而有一人在案发时曾接触过凶手,却得以幸免。
凶手陈述案情时,他表示,自己当时在起了杀心后突然想到,这个人曾经和他打过招呼。
也许我们可以指责部分受迫者将自己的私愤发泄在无辜的人头上,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种案件的悲剧性——这也是冷漠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边缘的不近人情,乃至泯灭人性所催生的惨剧。
这样的犯罪者中很大一部分都受过教育,知道自己犯下了罪行。他们的犯罪不完全是主观的恶意,而有着不少客观因素的影响。
也许我们也像那个幸免于难的同学一样,给予被排挤,被孤立者一点点同情和温暖,或许就能免于灾难,而他们也能免于堕入彻底的深渊。哪怕是一声问好,一个微笑。
渣滓,看似是沉在底层的糟粕。实际上,缺乏道德感的恶人,在哪个社会阶层都有,只不过,有的还没有被沉淀下来。
我们在指谪乃至招呼人观看这些沉淀时,也要反观自身,不要轻易称其为“渣滓”。也不要毫不在意,这些残屑是怎么落到深渊底部的。